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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4品質管理作業之3.6.4處理規定,請各單位自即日起載明於契約據以執行

  • 發布單位:採購稽核課
  • 發布日期:108-08-27

一、為督促承攬廠商落實營造業法第35條及第41條之規定,特訂定旨揭處理規定。
二、有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4、品質管理作業3.6.4「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統一訂定如下:
(1)未依3.6.1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元整」。
(2)未依3.6.2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每次罰款新台幣2,000元整」。
(3)未依3.6.3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每次罰款新台幣5,000元整」。
(4)如有正當理由請假者,經機關審查同意者得免罰款。
三、檢附旨揭處理規定範例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