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工程管字第10300375820號函(如附件)辦理。二、各單位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應將完整之計分事實資料填報於標案管理系統,並辦理計分作業;計分內容經機關承辦人員填報,及其內部指派之審查人員覆核後,應循行政程序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計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