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訂定,迄今修正三次。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三日修正公告金額及查核金額並使相關表格名稱與全國版本統一,本次調整應督導次數及督導項目之表格名稱,另為落實公共工程督導效能及各項政策推行,本要點表格將依相關法規及辦理情形進行不定期修正,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將改由本府另定,爰擬具本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其要旨如下:
一、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修正督導小組應督導次數。(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 修正督導項目。(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 為提升行政效率,增訂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授權另定之,並配合刪除相關附件。(修正規定第十點、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