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督促承攬廠商落實營造業法第35條及第41條之規定,特訂定旨揭處理規定。二、有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4、品質管理作業3.6.4「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統一訂定如下:(1)未依3.6.1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元整」。(2)未依3.6.2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每次罰款新台幣2,000元整」。(3)未依3.6.3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每次罰款新台幣5,000元整」。(4)如有正當理由請假者,經機關審查同意者得免罰款。三、檢附旨揭處理規定範例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