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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 發布單位:採購稽核課
  • 發布日期:99-05-0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七條

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二、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