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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不得規定不合格標情形

  • 發布單位:採購稽核課
  • 發布日期:99-05-0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05月0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黃 (先生或小姐)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