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05月0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黃 (先生或小姐)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