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黃 (先生或小姐)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