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須於決標日起30日內確實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 分類:採購稽核課
  • 發布單位:採購稽核課
  • 發布日期:108-12-24
內容


主旨:重申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須於決標日起30日內確實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1條及第62條暨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108年12月9日審雲縣三字第10800035741號函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及同法第62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9年5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900208500號函說明二載述:「為利機關作業有所依循,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者,彙送期限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為自決標日起30日內。」

三、邇來經查許多單位辦理最有利標評選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評審決標後,未依前揭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故請各單位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將加強稽核監督,以防類似缺失重覆發生。

公告字號

府採稽二字第1082002343號函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