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合先敘明。
近期工程會複查本府部分單位之採購案,均未依規定提出預估底價之分析資料,故請各單位辦理最低標、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案件時,確實依規定提出相關底價分析資料。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將加強稽核監督,以防類似缺失重覆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