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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機關辦理適(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時,招標公告之委員名單原則應予公開

  • 分類:行政課
  • 發布單位:採購稽核課
  • 發布日期:111-02-25
內容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再此限。」按經審計部台灣省雲林縣審計室資訊110年度7月至12月資料研析結果發現,部分學校辦理最有利標案件,以避免委員受干擾、因業務需要不公開委員名單、不適合公開委員名單、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不予公開、開標前成立…等理由,不予公開評選委員名單,其理由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之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無關,且「採購評選委員會須知」第3點、第4點及第5點已有規定,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不得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行為,故為達評選委員資訊公開透明之目的,避免外界質疑黑箱作業及委員名單外洩之爭議,請各單位確實依前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辦理。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