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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案件須於決標日起30日內確實辦理決標公告

  • 分類:採購稽核課
  • 發布單位:採購稽核課
  • 發布日期:110-04-07
內容


重申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須於決標日起30日內確實辦理決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1條及第62條暨110年3月31日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審雲縣三字第1100000629號函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無法決標者,亦同。」及同法第62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9年5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900208500號函說明二載述:「為利機關作業有所依循,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者,彙送期限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為自決標日起30日內。」

三、邇來經查許多單位辦理最低標、最有利標評選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評審決標後,未依前揭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故請各單位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將加強稽核監督,以防類似缺失重覆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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