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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單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 分類:行政課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發布日期:1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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