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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

  • 分類:行政課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發布日期:107-12-21
內容


轉知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應注意不同委員之評選(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明顯差異,並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詳附件)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