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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單位辦理政府採購案件,應於規定期限內刊登(彙送)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

  • 分類:採購稽核課
  • 發布單位:採購稽核課
  • 發布日期:106-06-30
內容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1條及第62條暨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106年6月20日審雲縣三字第1060001765號函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及同法第62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5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900208500號函說明二載述:「為利機關作業有所依循,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者,彙送期限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為自決標日起30日內。」
三、查本府及所屬(轄)機關學校105年1至12月辦理政府採購開標日期超過30日未刊登(彙送)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者,計有76件。經各單位檢討回復,大多肇因承辦人員因採購作業程序不熟悉、業務繁忙及交接疏漏等情事,致未能依上開政府採購法規定於期限內刊登決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爰請各單位確實注意改進,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亦將對類此案件加強稽核監督,以防類似缺失重覆發生。

公告字號

府採稽二字第1062001060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