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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 分類:採購稽核課
  • 發布單位:採購稽核課
  • 發布日期:101-11-16
內容


一、旨揭簽辦文件範例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900208060號函頒,惟迄今仍有許多單位未完整採用該範例,以致錯誤頻生。
二、審計部台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日前抽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100年度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作業情形,核有下列共通性缺失:(一)內派評選委員經簽報勾選指派後,未敘明不得被遴選或無法擔任之理由,即逕由建議名單之備選人員遞補。(二)召集人與副召集人未依原簽報方式指定委員擔任,亦未再簽報由委員互選產生,即逕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評選會議主席。(三)評選會議出席委員人數不足,逕請未具評選委員資格之備選內派委員出席會議。(四)評選委員涉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未即依規定適當處理。
三、為避免上述缺失重覆發生,請各單位務必參採旨揭簽辦文件範例,逐項檢核比對後落實辦理。

公告字號

101年11月8日府採稽字第1017800505號函

公告依據